世博會P&R(Park and Ride)停車場(私家車、摩托車、自行車)預約服務條款
世博會P&R(Park and Ride)停車場(私家車、摩托車、自行車)預約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以公益法人團體「2025 日本世博會協會」(以下簡稱「2025 年日本世博會協會」)為基礎。
本條款第1章(通用條款)規定了預訂方法、預訂變更/取消、預訂號碼管理等與預訂服務相關的一般事項。本條款第二章(使用停車場的注意事項)規定了使用者使用停車場時必須遵守的事項。本條款第3章(使用夢洲自行車停車場時的注意事項)規定了使用者在夢洲自行車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時必須遵守的事項。
用戶在申請預訂服務前應仔細閱讀本條款。當使用者使用預訂服務申請停車場預訂時,即視為使用者同意接受本條款的約束。
第一章(通用條款)
第一章(通用條款)規定了用戶如何進行預訂、更改和取消預訂、預訂號碼的管理、個人資訊的處理以及預訂服務的其他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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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預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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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約服務允許使用者透過網路提前預約停車場的使用以及連接停車場和世博會場館的世博普瑞班車(僅限去程;以下簡稱「普瑞班車的使用」) )。然而,由於停車場的位置(位於步行區域),(2)中列出的停車場的使用者不安排使用普瑞班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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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停車場:舞島世博會P&R停車場、尼崎世博會P&R停車場、堺世博會P&R停車場
*停車場包含使用P&R接駁巴士 -
對象停車場:夢洲無障礙停車場、夢洲自行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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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停車場需要事先預約,沒有事先預約的情況下,不能使用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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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約期間停車場沒有空位的情況下,不能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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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者一次預約可以預約任意日期的一輛車,當天不能預約多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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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預約方式)
會員登記期限自本會完成會員登記之日起至依第十條規定停止預約服務或依第十四條規定退會為止。即使在前條規定的會員註冊期限內,本協會也可以根據本協會的情況,提前通知會員並給予適當的寬限期,暫停提供預訂服務。 -
1.使用者必須在使用前一天使用世博ID和密碼登入世博P&R 停車位預訂網站(以下簡稱「預訂網站」),並輸入指定信息,例如車號和乘客人數。
詳情請參閱預訂網站上發布的「預訂及使用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諮詢」。 -
2.使用者必須輸入將使用停車場的車輛的車號進行註冊。我協會將取得的車號用於停車場營運管理,如進入停車場的預約認證、違規停車、廢棄車輛的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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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者在預約時,在預約網站上選擇出發地。您選擇的出發地將用於顯示建議的停車場,以緩解擁堵。此外,在確認預訂後,所選出發地點將在無法識別個人的狀態下提供給阪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阪神高速”。),以預測大阪郊區和場地周圍道路的擁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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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者在預約網站上輸入停車場、使用日期、入庫預定時間時,預約或下一條規定的臨時預約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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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預約服務是免費的。但是,用戶在使用本內容時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支付使用費和使用外部鏈接內容所產生的費用。另外,使用預約服務的通信費由使用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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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時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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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戶希望在使用日期之前31日或以上使用預訂服務,則用戶必須進行臨時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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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戶必須在使用日期前30日至8日之間將臨時預訂更改為正式預訂。您可以在預訂網站上支付第 5 條規定的費用,將您的預訂更改為正式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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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用戶在使用日期前8日未付款,臨時預訂將自動取消,用戶需再次使用預訂服務進行新的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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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TC卡號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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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為緩和大阪近郊及會場周邊道路的擁擠狀況,對於事先登記當日使用的ETC卡號後,使用本協會推薦的阪神高速公路指定路線進入停車場的使用者,將給予下條第1項規定的使用費(本條中以下稱為“使用費”。)的優惠。使用費優惠的詳細內容及條件請瀏覽預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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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者希望享受前項規定的使用費折扣時,使用者在預約時在預約網站上登記使用停車場當天預定使用的ETC卡號(是指為了通過ETC係統支付收費道路通行費用的IC卡號碼。),在阪神高速公路行駛時以及進入停車場時必須使用同一張ETC卡進行正確認證。在阪神高速公路行駛時,請按照阪神高速公佈的ETC係統使用規程行駛。另外,進入停車場時,請將ETC卡正確插入ETC車載器,在欄桿門前暫時停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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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阪神高速獲取登錄在預約網站上的ETC卡號、行駛阪神高速公路時以及進入停車場時的ETC使用履歷信息,本協會根據個人無法特定的狀態下向阪神高速提供的預約號以及每個預約號的停車場入庫實績,對使用費進行折扣判定。這些信息將被阪神高速用於折扣判定以及阪神高速ETC係統的管理、分析、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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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協會僅保留阪神高速提供的折扣判定結果,不保留有關ETC的任何信息。折扣判定結果只用於本協會的使用費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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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3項的折扣確定是基於截至確定日期在阪神高速系統中登記的ETC使用歷史資訊(包括根據使用者對阪神高速的請求而更正的阪神高速收費的更正)。每月1日至13日行駛原則上為每月26日,14日至月底行駛原則上為次月11日。如果在判定日次日後更正ETC使用歷史信息,則不再適用於第3項的折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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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使用費、使用費支付、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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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費用是本協會用日元規定的。使用費是含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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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含P&R區間巴士使用的停車場使用費包含P&R區間巴士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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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使用者在使用日期前31日或以上進行臨時預訂,則必須在使用日期前30日之前支付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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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費用的支付需要在線信用卡支付。此時的結算金額為適用前條第1項規定的折扣前的金額,僅在適用該折扣的情況下,在前條第5項規定的判定日的翌日以後適用折扣後的金額,再次進行網上信用卡結算。另外,可使用的信用卡及可享受折扣的信用卡由本協會在預約網站上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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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即使使用者沒有使用停車場,如果沒有進行第7條規定的取消處理,本協會也不會退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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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者可以在使用日之後使用預約網站下載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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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留號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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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約號碼由使用者本人負責管理。另外,因預約號碼被第三者使用而造成的損失由使用者承擔,本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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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者不能將預約服務上的權利義務出借、轉讓、買賣給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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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變更或取消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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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預訂詳情中的車號、乘客人數、ETC卡號發生變更,用戶須於當日在預訂網站依規定方式更新車號、乘客人數、ETC卡號在使用日期之前您需要更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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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約內容中,變更預約日、預約時間、車型、停車場時,使用者請在預約網站上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暫時取消處理,然後再次進行新的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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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預約本身時,利用者需要在預約網站上通過規定的方法進行取消處理。另外,返還使用費的可取消時間截止到使用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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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有使用者在前項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取消處理時,本協會才會通過使用者預約時指定的信用卡提款賬戶退還全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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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禁止事項)
用戶在使用預訂服務時禁止有下列行為。此外,如果我們發現任何禁止行為,我們協會可能會取消您的預訂或暫停您的使用,恕不另行通知。 -
1.違反本規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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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法令等的行為、可能違反或助長違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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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一般常識或公序良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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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預約網站登載、公開、提供或發送(以下稱為“刊登等”。)侵害本協會、與本協會合作的係統提供者、其他使用者、其他第三者(除使用者本人以外的這些統稱為“他人”。)的權利,或給他人帶來睏擾的物品的行為,以及其他妨礙預約服務的一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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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害他人的財產、名譽、信用、隱私、公開權、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可能侵害或助長侵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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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預訂站點的安全漏洞或錯誤,導衹未經授權的訪問或人為負載訪問的行為,幹擾用戶訪問或操作預訂站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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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破壞、妨礙他人使用的軟體、硬體、通信線路及其他設備或機器等的功能,或妨礙其使用、運營的一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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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經本協會或其他使用者同意,收集、儲存、公開、公開、篡改、刪除與預約服務的使用相關而獲得的本協會或其他使用者的秘密信息、個人信息、履歷信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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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冒充其他使用者使用預約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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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通過任何手段,從他人處獲取預約號碼、密碼等,或者向他人公開或提供預約號碼、密碼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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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破壞或妨礙本協會的伺服器、網路及其他係統功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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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妨礙預約服務、協會發佈的廣告、協會提供的服務或廣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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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預訂網站將第三方引導至其他網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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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將預約服務用於與本協會計劃的服務提供目的不同的目的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以外的商業目的、無限連鎖講座或者傳銷,或者與此類似、有此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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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對預約網站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論其方法如何,進行預約服務的利用目的以外的利用,或轉用、轉賣、復制、發送、翻譯、改編、二次利用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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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妨礙預約服務或預約網站的運營或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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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除上述各項外,本協會認為不適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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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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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者在使用預約服務時違反本規章,給他人造成損害時,使用者必須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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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人違反本規章的其他規定,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時,他人承擔責任僅限於因他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其賠償範圍為使用者直接產生的通常損害的範圍,且以使用者與本協會通過預約服務達成的合同中的使用費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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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不可抗力事件免責聲明)
協會或與協會合作的系統提供者對非協會原因造成的自然災害、事故、竊盜、車輛或設備故障或故障、停車場損壞或因其他使用者造成的停車延誤不承擔責任。電話或網路連線等電信業務的通訊故障,或用於操作預訂服務的系統故障或故障而無法提供預訂服務,則使用者可能會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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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停止使用)
發生下列情況時,協會或協會附屬系統提供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況下暫時停止預訂服務。 -
1.進行預約服務相關的通信設備、係統、軟體等的維護或修理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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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火災、停電或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地變,或通信障礙、係統障礙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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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戰爭、動亂、暴動、騷亂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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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係統負載過重或協會確定存在安全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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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此外,在運用上或技術上,本協會判斷有必要暫時中斷預約服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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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中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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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本協會有可能在一定期間內中止博覽會或變更舉辦時間。另外,在此期間也有可能變更或中止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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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天災地變、戰爭、恐怖活動、火災、傳染病的蔓延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衹博覽會運營睏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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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行政廳的中止請求及其他行政指導、停電(包括計劃停電。)、交通機關的停運及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協會的事由導衹博覽會運營睏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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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協會判斷博覽會的運營睏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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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協會根據前項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中止博覽會或變更舉辦期間時,請使用者按照第7條第2項規定變更或取消預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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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者未按照前項進行取消而超過取消期限時,本協會將不退還停車場的預約費用。但是,如果因應歸責於本協會的事由而中止或其他本協會認可退款的情況下,有時會進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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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通信設備、係統、軟體等的變更及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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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或與本協會合作的係統提供者,無需事先通知使用者或得到使用者的同意,可由本協會或與本協會合作的係統提供者自行決定,對預約服務相關的通信設備、係統、軟體等進行修改、更新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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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協會或與本協會合作的係統提供商不保證從本協會或與本協會合作的係統提供商的主頁、伺服器、功能變數名稱等發送給用戶的郵件、內容等不包含計算機病毒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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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個人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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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我們在本服務中保護個人資訊的努力,請參閱我們協會的個人資訊保護政策(https://www.expo2025.or.jp/privacy/)和我們的聯盟主頁(http://www.times24 .co) .jp ) /) 規定上述「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和「個人資訊的處理」(以下統稱為「個人資訊保護政策等」)。若本條款與個人資訊保護政策等的內容有矛盾或衝突,則以「個人資訊保護政策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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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協會出於安全及安全上的考慮,有時會將使用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提供給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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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協會依下列方式取得、管理、使用及刪除使用者的車號、停車場資訊及其周圍環境(以下簡稱「車輛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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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使用攝影機等記錄車號、停車場內部及其周圍環境(以下簡稱「車輛資訊等」),並利用該資訊進行進出管理;處理違規停車、廢棄車輛等。管理。本協會取得的車輛資訊等將保存一定期限,保存期限結束後將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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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了根據(1)使用透過攝影機等取得的車號牌照號碼之外,協會還可以使用透過攝影機等取得的車輛牌照號碼等來防止犯罪和滋擾停車場經營者營運管理的停車場附屬設施,可用於預防目的、確保員工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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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本協會獲取的信息中包含個人信息,除以下情況外,本協會不會將該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 ① 為達到本項 (2) 的目的而向停車場附帶設施等提供時
- ② 獲得本人 (利用者) 的同意時
- ③ 根據法律
- ④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所需,難以獲得本人同意的;
- ⑤ 為提高公共衞生或推進兒童的健全育成特別有必要時,因獲得本人同意可能對該事務的執行產生妨礙時;
- ⑥ 對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受其委托的人完成法令規定的事務需要協助時,因獲得本人同意可能對該事務的完成產生妨礙的;
- ⑦ 為達到利用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委托給第三者時
- ⑧ 伴隨合並或其他事由的事業繼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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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條款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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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判斷有必要變更本規約時,通過將變更內容登載在本協會主頁上或參照該變更內容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使用者的方式變更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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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前款規定對本規章的變更,自本協會主頁上登載的生效日期或前款適當告知方式中明示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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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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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些條款受日本法律支配,並受日本法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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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協會用日語制定本規章。本協會有時會通過網站向使用者提供本規章的其他語言的譯本,但如果本規章的日語版和譯本之間有衝突,則以日語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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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則以大阪地方法院作為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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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使用停車場時的注意事項)
在第2章(使用停車場時的注意事項)中,使用者使用預約服務在停車場實際停放輕型汽車、普通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汽車等」)有規則。遵守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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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停車場的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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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戶或得到用戶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對預約服務的通信設備、係統、軟體等進行修改、更新或終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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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輕型車、普通車:舞島、尼崎、堺世博P&R停車場、夢洲無障礙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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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舞洲萬博P&R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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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停車位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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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場的目的是為使用者提供短時間停車的空間,不是存放汽車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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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運營者同意,本協會禁止在停車場內進行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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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者不能停放與事先預約的汽車等不同的汽車等。請聽從工作人員的指示,迅速從指定出口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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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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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及運營者(以下稱為“管理者等”。)對於停車場內車輛及其附屬裝配物或裝載物的盜竊、丟失或毀損,除可歸責於管理者等的事由外,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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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停車場的使用者因停車場的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的行為或停車場內存在的車輛或其附屬裝配物或裝載物等而遭受的損害,以及停車場內發生的其他損害,除可歸責於管理者等的事由外,管理者等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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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停車時間)
停車場的停車時間為當天上午8點至晚上11點30分(夢島夢洲無障礙停車場夢洲無障礙停車場、夢洲自行車停車場夢洲自行車停車場為晚上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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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可停放的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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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場內可停放的汽車等的規格限於下述尺寸的範圍內,使用者不得停放超過該尺寸的汽車等。
車輛全長 車輛全寬 最高車輛高度 12.0米以下
(8.0公尺或以下)2.5m以下
(4.6m以下)2.5m以下 ( )裡面只有殘疾人專用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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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是滿足前項規格的汽車等,使用者也不能停放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
- ① 最低離地間隙超過25cm的車輛等,有可能使車輛入庫識別裝置不工作的形狀的車輛。
- ② 具有自動調平功能等,車輛高度變化的車輛。
- ③ 裝有空氣動力部件的車輛等,有可能引起出入庫障礙的車輛。
- ④ 無登記車輛、車檢過期車輛等禁止在一般道路上行駛的車輛。
- ⑤ 汽車登記號碼被遮蓋或取下的車輛等,登記號碼自動識別裝置難以讀取的車輛。
- ⑥ 機動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但未完成變更登記手續的車輛。
- ⑦ 臨時登記中的車輛等,難以確定車體的車輛。
- ⑧ 有附屬裝配物等,通過接觸有可能造成停車場設施、機器或其他汽車損傷的車輛。
- ⑨ 大型特殊、建設用特殊等特殊用途的車輛等,有可能使停車場設施或機器發生損傷的車輛。
- ⑩ 裝載危險品、有害汙染物質、其他可能危害安全或衞生的物品或產生惡臭或液汁泄漏原因的物品的車輛。
- ⑪ 裝有擴音器或以對到場者造成明顯睏擾的音量播放音樂等設備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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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前兩項規定時,應對汽車等的附屬裝配物及裝載物、乘員等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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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不符合第1項規格的車輛以外,不能停放單車。但是,在停車場特別張貼了允許單車停放的告示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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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與前各項無關,禁止暴力團、暴力團相關團體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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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停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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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停車場的人請按照停車場內張貼的方法或工作人員的指示,將車停在指定的停車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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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預約的入庫時間之前等,請不要在周邊道路等停車場外“等待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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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停車場內停車或停車時,請熄火。但是,停車場運營者另行承諾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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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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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會禁止使用者進行以下行為。
- ① 在使用停車場的同時,實施法令或都道府縣市區町村的條例等禁止或限制的行為。
- ② 在停車場內放置物品、設置工件或者改變現狀。
- ③ 在正規的停車位以外停車。
- ④ 在停車場內有吸煙、噪音等給附近居民帶來睏擾的行為。
- ⑤ 在停車場內投放瓶、罐類、煙頭、雜誌以及其他一切廢棄物等。
- ⑥ 對管理者等提出欠缺妥當性的要求,或者採取社會一般觀唸上不恰當的言行(包括但不限於對停車場運營者及管理者或工作人員的毆打、傷害、威脅、中傷、名譽損毀、侮辱、謾罵、侵犯隱私行為、無正當理由的過度要求、持續投訴導衹的長時間拘留等。)。
- ⑦ 實施給管理者等帶來顯著麻煩的行為或者妨礙管理者等業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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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員等合理判斷使用者進行了符合前項 (6) 或 (7) 的行為時,可能會拒絕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等一切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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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違停)
停車場使用者違反本條規定,將車輛等停放在未經預約的停車位、在規定的停車位以外的地方停車、或未經停車場經營者批准超過停車時間停車時4. 停車時,或管理當員等認為停車方式不合法時,協會可以要求用戶在使用費之外支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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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用戶的賠償責任)
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停車場管理者等張貼的規定,或故意或過失損壞停車場的設施或設備,造成停車場損壞的,協會將予以賠償。因停車場全部或部分關閉而造成的商業利潤損失)。
※不管車輛是否符合第5條第1項的標準,管理者等發現停放在停車空間以外的車輛時,可以進行移動、出售、廢棄及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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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夢洲自行車停車場的使用規定)
第3章(關於夢洲自行車停車場的使用規定)規定了使用者在利用預約服務將自行車停放在夢洲自行車停車場(以下簡稱「自行車停車場」)時必須遵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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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參考第二章適用)
第2章中規定了停放汽車等時的注意事項,除第4條(可停放的汽車等)以外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停放自行車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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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可停放的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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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車停車場內可停放的單車,僅限於下列尺寸範圍內,使用者不得停放除此之外的單車。
車輛全長 車輛全寬 最高車輛高度 2.0m以下 0.6m以下 1.1m以下 ※特例特定小型機動單車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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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是滿足前項規格的單車,符合以下條件的單車也不能停放。
- ① 有附屬裝配物等,通過接觸有可能造成停車場設施或機器或其他車輛損傷的車輛。
- ② 裝載危險品、有害汙染物質、其他可能危害安全或衞生的物品或產生惡臭或液汁泄漏原因的物品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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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前兩項規定時,應對單車的附屬裝配物及裝載物等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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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前各項無關,禁止暴力團、暴力團相關團體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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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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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場的使用者要事先在預約網站上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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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前項規定無關,未在預約網站事先預約或未預約而使用單車停車場時,使用者需支付停車場內設置的結算機、支付機等提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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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使用方法)
進入自行車停車場後,使用者應下車並推著自行車行駛。
附則
1.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4 年10月13日生效。
2.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從2025年3 月3日起部分修訂。